2025年6月16日下午,由复旦大学中华文明国际研究中心主办的学术讲座在光华楼801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主题为“外交档案中的跨境法律互动”,由美国斯基德莫尔大学历史系教授、复旦大学中华文明国际研究中心访问学者皇甫峥峥(Jenny Huangfu Day)主讲,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和中华文明国际研究中心章可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皇甫峥峥教授(Jenny Huangfu Day)
对于中国近代“跨境法律互动”这一话题的关注,源于皇甫老师在数年前整理《晚清驻英公馆照会档案》时的发现。英国外交档案中收藏了大量清廷驻伦敦公使与英国外交部之间的公函,其中的不少函件显示出当时官员对两国法律的独特洞见,亦揭示了彼时的外交官员在处理逃犯引渡案件时遇到的棘手状况。此次讲座内容所涵盖的时段主要为19世纪60年代到20世纪初,讲者旨在以跨国视角讨论引渡案件引发的交涉与争议,并以此反观清末民初时期的国家治理结构。
讲座伊始,皇甫老师向大家简要介绍中、英两国官员在近代引渡案件中的互动框架,涵盖了地方官员体系、中英外交系统、与殖民地官员错综复杂的多种互动关系。皇甫老师提醒道,框架中的各体系官员有各自的交涉逻辑。而她的关怀在于从法律、外交等视角不同类型的互动,并格外注重中、英两国各自官僚体系内部存在的张力。
在此基础上,皇甫老师首先谈中外法律中“政治罪”概念的古今转变,这一概念并非古代中国法律中所固有,但现有研究认为它可以和中国古代“十恶”的前三条(谋反、谋大逆、谋叛)相对应。中西法律文化对于政治罪的处理在近代以来均存在渐趋宽容的转变。19世纪以前,中国和欧洲对政治罪的惩罚都极其严酷。在此之后,欧洲的法律逐渐由公开、血腥的惩戒,向内在、隐蔽的规训转化。在中国,类似转变出现在20世纪初。彼时,“十恶”一词被“国事犯”取代;而后“政治犯”一词又取代了“国事犯”。这一概念变迁,不只是法律人士的改革与创造,而与中国政府追捕跨境逃犯的司法实践与国际交涉密切相关。
其次是跨国逃犯的司法权法律框架从“属人管辖”(personal jurisdiction)向“属地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的转变。清政府与不少国家签署的条约,都包含相互提交逃犯之条款。这些条款皆基于属人管辖原则。对于中国而言,只要逃犯为中国臣民且逃至对方境内,便有义务提交给中国政府。这样的“互惠”原则,与西方国家在中国行使的 “治外法权”(extraterritoriality)是相辅相成的。
然而,英国政府在19世纪60年代后逐渐强调属地管辖原则,拒绝在未经法律程序批准的情况下移交中国犯人,中英之间的“互惠”精神在法律实践中基本消失。若中方想从英国当局引渡中国“罪犯”,则需要满足英方引渡标准(即:双重犯罪性原则、严重程度门槛、符合被请求国法官之认定标准)。要言之,彼时英籍逃犯仍遵循治外法权下的属人管辖原则,而中国逃犯的处理则须遵循严格的引渡程序。这是中英双方处理跨境逃犯的差异所在。这种差异导致清政府缺乏追索境外逃犯的机制,影响到一系列中外司法交涉。
接下来,皇甫老师通过几个具体案例,阐述了上述法律变化带来的影响。
首先是发生于19世纪60年代的“侯裕田案”。侯裕田是太平天国部将,他在太平天国失败后逃至香港。清政府以“海盗罪”将之起诉、引渡,并最终凌迟处决。此事先后得到英国媒体与英国外交部关注,英国驻香港当局一时因所谓“逮捕无辜商人”而陷入丑闻。在1865年前,中方基本能通过申请来引渡违反《大清律例》的本国逃犯。“侯裕田案”暗含的关窍在于,他被起诉的罪名为“海盗罪”而非“政治罪”。这是因为,英方认为清廷镇压太平军的手段过于残酷,不愿配合遣返“叛军”。广东官员在英国领事的帮助下隐瞒本案的政治性质,将侯所犯之事包装为“海盗劫掠”,以争取引渡成功。英国外交部难以通过证据判断侯的真实身份,事实上,“叛军”和“海盗”的身份均会让英方陷入为难:如果承认他是“叛军”,便涉及到修改政治犯罪引渡协议之问题;如果承认他是海盗,那么,数以千计的海盗是否要被一一处死?本案的最终解决方案来自阿礼国(Rutherford Alcock),他与总理衙门官员调整了中英《天津条约》的执行方案。此后,判断是否应引渡中国逃犯的标准不再是中国法律,而是英国法律。这是“侯裕田案”引发的关于移交逃犯的重要程序性转折。
其次是发生于19世纪80年代的13名逃犯案。这群中国人杀害了3名远房亲戚,并逃往香港。在将他们逮捕后,香港总督出于对酷刑问题的担忧,拒绝批准清政府官员的引渡申请。尽管英国外交部倾向于支持中方立场,但英国驻香港最高法院认为香港地方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存在法律错误,决定根据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将这13人释放。在获得自由期间,这群人加入了天主教会,将本案包装成为“宗教迫害”案件。这起“杀害亲属”事件,最终被人为构建为“政治犯罪”,13个人因宗教信仰自由原则而被释放。本案揭示出晚清罪犯在法律面前的主体能动性。当时逃犯对于中国法与殖民法律之区别的掌握,使得其人能够游走在两种法律体系之间,通过否认指控或更改罪名之方式,实现己身利益的最大化。19世纪的60年代至80年代,也是一个跨境法律知识传播的时代。这些生活在边境的人群中,存在着极有策略的诉讼者。
皇甫老师总结道,在晚清时期,上述案件中都存在三种类型的互动。首先是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互动,对于多数根据国内法定义的“犯罪”,国际法可能会根据其活动性质,给出不同的判断;其次是双边条约与本国法律之间的张力,这样的张力往往为官员们的谈判带来挑战;最后是外交与司法之间的互动,近代“法律史”和“外交史”之间存在广泛重叠,不可将二者视作两个不相关的领域。关注上述三种互动,或能为现有研究提供一种新的背景与语境。
讲座结束后,章可老师对此次讲座的主要内容作简要的回顾与点评,并提出,近代中、英、日等国之间的跨境法律互动,与许多关键的政治事件和人物都有很大关联,具有极重要的历史意义。在提问环节,在场听众就侯裕田案影响、近代中英法律差异、英国外交档案研究等问题与皇甫老师展开了热烈讨论,皇甫老师就同学们感兴趣的问题进行了回应。